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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财政厅解读《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有关问题
发布时间:2026-11-03 15:56浏览次数:

  近日,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,省财政厅进行解读:

  (一)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,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(采购中心)代理采购。各州(市)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。

  (二)2020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,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。各州(市)相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。

  (三)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、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释义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19〕44号)、财政部财办库〔2016〕425号文件等规定,对批量集中采购、电子卖场等提出相关要求。

  (四)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,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。特殊情况,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,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,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,向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。

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,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,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,提高采购效率。

  (五)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,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国务院关于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〉的批复》(国函〔2018〕56号)等的要求执行。

 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,采购人可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(六)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,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属于政府采购范围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,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。

  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。

  (七)在一个财政年度内,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、服务,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。“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、服务”,可参考财政部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》(财库〔2013〕189号)文件。

  云南网记者 杨抒燕